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宪法与行政法》试题A卷
注: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题签(试题)上不给分。
2.答卷须用黑蓝色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用红色笔、铅笔不给分。
一、概念题(每题4分,共20分)
1.宪法实施保障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3.国家结构形式
4.行政给付
5.行政复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我国宪法对宪法的修改由何特别规定?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本质?
3.被授权组织法律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4.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5.被授权组织法律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此处可能有问题,重复)
6.行政确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2.试述我国目前行政补偿的范围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李欣生于1980年12月13日。在1998年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他所在选区定于1998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1998年11月15日在选民登记时,他未被登记为选民,理由是不满18周岁。在找选举委员会未果的情况下,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认定选民资格的诉讼。
请回答:李欣能否被确认具有选民资格?其根据是什么?
2.2000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在县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作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是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加黑处真题汇编上亦如此写)
请问: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