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
报考硕士生初试应考一门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均为笔试。是否需要复试由招生学校定。报考博士生者应考一门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定,另外必须进行面试。在港举行考试的试题均由学校自行命题,香港考生不考马克思主义理论。每科考三小时,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同内地。
6.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初试和复试的地点
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初试地点由各报名点负责安排,时间为4月上旬;复试或面试地点在学校及考生双方均认为便利的地方。
7.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招生学校根据报考者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录取。设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高等学校,应将拟录取为获特别奖学金研究生的考生名单及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报教育部高教司,由教育部将录取通知书寄发到考生手中。
8.香港人士报考内地高等学校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毕业后的工作去向
各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工作由学校的研究生院(处)负责,承办港澳工作的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获教育部为香港人士专设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应与内地的研究生同样对待。在学期间的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规定》办理。学生食、宿生活费标准及安排旅游、参观等活动一般应与本校留学生相同。不享受特别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的待遇同内地研究生。
学生毕业后都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
9.澳门地区人士或台湾同胞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研究生的特别规定
教育部规定,澳门地区人士或台湾同胞拟报考大陆高等学校研究生者,一般按对香港人士的各项规定办理,但他们均不可报考享受特别奖学金研究生。
10.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类别及学校
特别奖学金分攻读博士生学位特别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生奖学金)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别奖学金(以下简称硕士生奖学金)两种。获奖学金者在学期间享有公费医疗和生活费用。
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规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11.申请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申请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应具备下述资格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即已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2)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35岁以下,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年龄在40岁以下。年龄的计算是自出生日起到获奖学金当年的9月1日止。
(3)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在香港大专院校毕业的,只限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学院、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浸会学院、香港岭南学院、香港树仁学院的毕业生) 。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必须取得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4)申请人可以听、说、阅读及书写中文。
(5)申请人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6)申请人须获两名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书面推荐。
12.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申请及评核程序
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申请评核程序如下:
申请
(1)申请日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
(2)申请地点: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代办理。地址:香港铜锣湾道19—23号建康大厦13字楼。
(3)申请手续:申请者须于申请期间周一至周五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周六早上九时至下午一时,办公时间内亲自到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处理如下事项:
A.填妥申请表(一式三份)
B.缴交:
a.报名费(HK$200.00)
b.两张2″×2.5″正面半身近照(请在照片后面写上姓名)
c.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分别写的“推荐书”
d.香港身份证
e.学士、硕士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力的文凭(应届毕业生可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f.专业资格、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及研究成果等资料
g.在大学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h.体格检查报告(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注:d、e项须缴交副本各三份,并请带上正本以备查阅)
考试
(1)初试时间:每年4月初(具体时间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定)。
(2)初试地点:具体地点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定。
(3)初试科目: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应考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科专业相关的科目,均为笔试。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需笔试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由设特别奖学金学校定( 各科目之考试范围请参阅招生专业目录)。
(4)复试: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是否需要复试及复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必须进行面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定。
13.教育部为香港人士设立的研究生特别奖学金的评核结果的公布时间和颁发条件的规定
设特别奖学金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决定获特别奖学金者的名单,并于6月10日前通知申请者。获特别奖学金者于当年9 月入学。获硕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在入学前获学士学位,均丧失获特别奖学金的资格。
获特别奖学金者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向设特别奖学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特别奖学金论。
获特别奖学金者,入学后应遵守校规,努力学习。凡因学习、身体或其他原因,学习不宜继续的,均停止其享受特别奖学金资格,按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获硕士生奖学金者,如学习成绩优秀,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向就读学校或其他设特别奖学金的学校提出继续享受博士生特别奖学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