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今天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了 北京安通学校 刑法学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研究组核心成员石磊老师与大家进行聊天,首先请石老师跟大家打个招呼。
石老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首先请石老师就下一阶段考生该如何复习做一个总体的指导。
石老师 :各位复习法硕都是从 7 月份开始的,到现在差不多 3 个多月了。一般来说虽然每个人复习的进度有快有慢,但是一般来说到目前为止,包括刑法学在内的其他各个学科、各个考试学科应当说至少大体上都已经复习完了。如果要参加各种各样的辅导班的话,除了基本的内容复习完了之后,还应该在辅导班上复习比如说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还有主观题的相关内容,比如说 北京安通学校 到目前为止已经办了 法律硕士辅导 应该说已经有三次了,第一次就是基础班把基本知识已经复习完了。第二个班叫主观题班,它是针对考试的主观题题型,也就是说这种题型占了 60% 的分值,针对这个题型也已经有针对性复习了。第三个班叫强化班,强化班对于我们刑法来说,我们已经把法律硕士刑法部分所需要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已经复习完了。后面只剩下 串讲班 和点题班了。现在大家普遍感到的问题就是觉得刑法已经复习完了,就是基本知识已经掌握了,下一步该怎么办,离考试还有两个月。这时候需要我们注意两点,第一点,掌握细节,因为从 2003 年以后法律硕士考试,尤其是刑法学部分,考试的难度在加大,细节题在增多,大家从一开始因为大家都是非法律专业学生,从一开始完全不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到现在基本掌握了它主干部分的基本知识之后,现在离考试应当说还有一点儿差距,但是差距已经不大了,差距在哪儿呢?就在这些细节的问题上,就是各个知识点要从细,要非常细的去掌握它,把它的细节掌握好。据我们分析,历年法硕考试的刑法部分的细节题,应当说占了 50% 以上,所以大家现在第一点需要掌握的,就是在复习中需要我们认真去面对的就是细节问题,这是第一。第二点,在这个阶段需要我们掌握的问题就是联系。
石老师 :用真题和用样题,以及用模拟题进行练习,因为我知道大部分同学,前三个月一般都是按照基本的考试指定书,联考大纲包括联考考试指南,按照那个题例进行复习的。从现在这个阶段来看,如果联考考试指南这本书基本掌握了之后,现在就需要用题目去检验大家掌握前面这基本知识的程度,应该做题了。
石老师 :记得过去我在 安通 的 辅导班 里也反复强调,真题是最好的模拟题,尤其是 2003 年以后的真题是最好的模拟题。刚才大体看了一下前两天网友留下的问题,好多同学在问:我可以开始做题了吗?现在做真题早吗?有人在问这个问题。
石老师 :应当说现在做真题一点儿都不早,已经可以了,而且是应该的,做真题并不是单单去做这一道真题,做真题的意思就是说真题背后都隐藏着若干知识点,至少是一个,有的真题背后隐藏着几个知识点,用这一道题串这个知识点,以达到我们举一反三的作用。因为我们前面说了,从 2000 年开始联考,尤其是 2003 年题型、题目、分值发生变化之后,到现在实际上我们历年的真题已经积累七套题了,这七套题把刑法学要考试的基本知识点已经覆盖了不只一遍了,就算是比较偏的知识点也已经覆盖到了。所以用真题去查找我们复习中的漏洞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石老师 :除了真题之外,可能有的同学在前面几个月复习的时候是一边复习,一边看真题,有同学说真题我现在都知道了,一看题目就知道答案了,这个时候怎么办?还可以再找一定量的模拟题和练习题。我最开始在 北京安通学校 讲课的时候,尤其是基础班的时候我曾经提到,不要大量的做练习题,当时我是针对当时复习阶段而言的,因为当时大家对基本知识还没有掌握,那时候做各种各样的练习题其实是事倍功半的一个办法,对复习来说不是一个捷径。我们现在已经抓住了这门课的主干部分,这时候再找比较像的,和考试难度接近的模拟题,这个时候应当是合适的。
石老师 :这是现在当前我们需要做的两个工作,一个是抓细节,第二个是做题。其实做题和抓细节这两点是贯通的,因为出题,题目一般考的都是细节,考宏观的题目比较少,刚才我说需要注意的这两点是互相促进的两点。离考试现在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最后一项工作就是冲刺阶段,这个时候的复习应该是最有针对性的,所谓最有针对性,这个针对性指两点。一点是针对考试,针对今年考试复习。再一个,是针对自己复习的薄弱环节复习,所以说所谓针对性指的是两个方面,针对考试、针对自己的。到最后这个阶段也可以适当参加一下 辅导班 ,这个当然看各位复习的情况来定。一直到临考试的时候,比如说离考试还也一周左右时间的时候,那个时候大家就可以放松一下了,不要夜以继日的去拼命复习,那个时候适当的放松,当然也别全松下来,那个时候再调整一下自己的心态,静养身体,最后一起上考场。
石老师 :现阶段复习的方法还有对策大体上就是这么多。
主持人 :下面的时间针对网友的留言以及留言版上的问题请石老师给大家讲解一下。
网友 :甲要毒死其妻子乙,就在其饭里下毒,毒药的剂量过少,其妻吃完以后在地上翻滚,甲见状不忍,于是又慌忙送至医院就诊,最后只造成其妻残废。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属于终止犯。 B :甲属于既遂犯。 C :甲属于犯罪未遂。 D :甲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犯。请问该如何选择?请石老师详细讲解一下。
石老师 :这个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 D ,当然这个题我不知道出题的时候是题目出的不周全,还是这位网友抄题目的时候有点儿错误,我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在这个题目里头选项 C 和选项 D ,其实是同一个答案, C 说甲属于犯罪未遂, D 说甲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犯,说的都是未遂犯,只不过 D 比 C 说的更详细一点儿,所以如果要从这四个选项里看最合适的应当是 D ,但是我们不能说 C 错,所以这道题可能是出题的时候不太周全,或者是网友抄题的时候有错误。这个题它关键的考察点在于终止和未遂的区别。如果我们现在回过头来想,如果说甲要是属于终止犯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终止,就是已经在他的饭里下毒,他的妻子吃完以后已经在地上翻滚的这个时候见状不忍送医院就诊,这个时候实际上已经不是在实行行为的过程中了,而是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要成立终止犯,只能成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终止,对于这个他和自动放弃犯罪的不同点,就在于他除了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这三个特征之外,还有一个有效性,所谓有效性指的就是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这个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自己实行终了以后的终止行为所造成的,所避免的,所防止的,这才叫有效性。现在我们看这个题目里头,他所给出来的是说现在已经在饭里头下毒下完了,妻子在地上打滚他看着不忍然后送到医院,结果没死,只造成妻子残疾,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真正没有死亡的原因是送到医院就诊吗?还是由于毒药的剂量过少呢?应当说是属于,真正的没有致死的原因是由于毒药的剂量过少,不是说把他妻子送到医院就诊这个原因。
石老师 :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属于由于抑制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未遂。对于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它们的区别在认定终止上除了刚才我们说的前者,需要有有效性之外,还有一点区别,就是和我们这道题密切相关的,是什么呢?我们在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里头,我们过去在辅导班讲课的时候曾经提到一个格言,叫弗兰克公式,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这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这是犯罪未遂。其中这个能和不能都是指的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想自动放弃犯罪,而且在这个主观意图支配之下停止了犯罪行为,但实际上这个行为即使是他不自动停止,这个行为也不可能既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要考虑他主观上的自动性,应当认为他是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想继续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但是由于行为人认识错误,他认为他这个行为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犯罪,这个时候实际上是犯罪未遂。即使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认识错误,他认为他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了,但实际上这个犯罪仍然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他停止犯罪,我们仍然认为这是一个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和我们这道题反映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假如我们把这道题改一下,甲要毒死乙,就想在其饭里下毒,由于这个毒药是假的,比方说是已经失效的毒药,但行为人不知道,认为这个毒药是可以致人死的,正欲往毒药里下毒的时候,这时候他自动放弃了这个犯罪,没有往毒药里下毒,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是犯罪未遂而犯罪中止,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情况,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就不一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刚才说的弗兰克公式,这时候就属于犯罪中止。也就是这时候即使他把毒药投入到饭中,他妻子吃了以后也不会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认为最后犯罪没有达到既遂,主要是因为他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他犯罪没有既遂,刚才我们把这个题目换一下,应当说它是一个犯罪中止,和这道题不一样,大家可以去仔细体会。我之所以把这个题目改一下,就是说我们需要仔细去掌握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以及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它们认定上的区别,这就是我刚才前面说的,我们这个阶段需要掌握的是细节,这就是那个细节的地方。我不知道这么回答大家是否满意。
主持人 :感谢石老师这么详细的讲解。
网友 :被告人杨某,女, 28 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被告人张某,男, 30 岁,某个体户老板,被告人钱某,男, 26 岁,某医院司药。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的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随即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那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石老师 :这个题实际上和前面刚才我们刚刚说到的那道题意思是一样的,杨某、张某都是在这个实行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心生悔意,把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这个被害人恢复了健康。也就是这个题目,行为人所实施的所谓的中止行为都是在实施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如果这个时候成立犯罪中止,仍然要成立的是有效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刚才我们说到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之所以成立,除了要具有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之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特征,就是要具备有效性。而我们这个题目中所给出的这个情况,被害人王某之所以能够很快恢复了健康,并不是由于杨某和张某把他送到医院抢救,而是由于杨某、张某投毒,投放所谓的毒物只是硫酸铜,而硫酸铜是不会引起致命的药物,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杨某和张某实际上是工具不能犯,而这种工具不能犯我们知道是不能犯的一种,而不能犯又是未遂犯的一种,所以这种情况,杨某的行为应当成立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至于钱某,就是这个司药,他根本就不是犯罪,既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共犯行为,所以不是犯罪。这个题因为和前面的题一样,所以我们简单的说这么多。
网友 :甲在盗窃时被 75 岁老父发现,老父喊捉贼,被甲打了一耳光,老父上前夺被拿走的戒指时又被甲推了一把。老父趁甲翻其他东西时拿起斧子向甲脑袋砍去,甲重伤。答案说老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因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了吗?还是说老父与甲的力量对比,决定了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或者说如果受害者是年轻力壮的人,对甲实施上述行为还构成正当防卫吗?
石老师 :我觉得这个答案是对的,这种时候这个老人的行为应该成为正当防卫。至于说这位网友问的这几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他的第一个问题是说因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吗?这个问题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是构成犯罪。第二点,甲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抢劫,从这个题目中所给出来的情况看,看不太情况,也就是说题目所给的条件不一样,这个时候甲如果想构成抢劫,应当符合刑法 269 条的规定,而现在刑法 269 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抢意见详细的解释了,所以现在我们题目中所给出来的这个条件看不出来他是不是已经转换成抢劫了。但是呢,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又不仅仅限于犯罪,可以包括不法侵害,这一点我们回答是明确的,甲的行为肯定是不法侵害,这是第一个问题。
石老师 :第二个问题说之所以说老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不是因为老父人和甲的力量对比,决定了这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这实际上是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考虑的。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个不能明显超过必要条件造成重大损害,并不一定是防卫人的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不一定必然要求是必须的,只要求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在强度上、后果上等等其他方面与侵害行为大体相当就可以了。这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上,法律限制并不是很严格,不是特别严格,不像紧急避险那样严格。
石老师 :第三个,或者说如果受害人是年轻力壮的人,对甲实施上述行为还构成正当防卫吗?如果被害人是年轻力壮的人,甲如果实施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仍然是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力量对比,还有他使用的暴力强度等等去具体衡量。在我看来如果被害人是年轻力壮的人,别人抢走财物并且实施暴力的话,拿起斧子就向甲脑袋砍去,也应当说不失去委员一种正当防卫,当然这种行为在法硕考试刑法部分里不会出现。
网友 :人大法硕明年学制是否改为三年了?是否还有公费名额?
石老师 :据我所知人大法硕学制没有改,还是两年,公费名额年年都有,但是是少量的,应当说不超过 20 个。
主持人 :我们继续下面的网友在留言版上提出的留言。
网友 :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包括因犯某罪在被捕过程中劫持人质吗?这种情况因属数罪并罚吗?
石老师 :绑架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种情况限制的是勒索财物为目的。第二种情况是为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很显然,网友提出来这个问题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是因为犯什么罪被追捕过程中劫持人质,以要挟公安司法人员的,很显然是属于为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应当成立绑架罪。这种情况当然是应当和他前面所犯的那个罪数罪并罚。
网友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以索要数额为准,还是以实际得到的数额为准?
石老师 :敲诈勒索罪不光在刑法中侵犯财产这类犯罪,有很多种犯罪都要求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比如说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等。这些犯罪我们理论上管它叫数额犯,这种数额犯里头的数额较大,它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危害行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在敲诈勒索罪里头,这个数额较大不是指的行为人威胁和要挟中索要的数额,而是以他最后实际上非法占有的数额,用那个来判断是不是构成犯罪,来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
网友 :犯抢劫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犯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适用假释吗?
石老师 :这是问了一个关于适用假释禁止条件的一个问题。刑法 81 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获得假释,这是关于适用假释的一个禁止条件,这里头有一个非常细节的问题,也是我们法硕考试经常被考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罪犯是数罪的话,那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是十年以上,但数罪中每一个罪它的宣告刑都不是十年以上,都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能不能适用假释,这位网友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就是数罪并罚以后他所犯的是暴力性犯罪,但是他所犯的暴力性犯罪是数罪,其中每一个罪的量刑都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不满十年,但数罪并罚以后这个刑罚在十年以上,这时候能不能适用假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的司法解释,这里头因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因为抢劫、爆炸、杀人、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指的是一罪。也就是说如果是每一个罪,他的量刑结果都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是不满十年,但是数罪并罚以后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话,不是假释的禁止条件,仍然可以适用假释,这是对这道题的解答。
网友 :石老师,现在除了 考试指南 、 考试分析 和 历年真题 ,是否还需要其他的复习资料?什么时候开始做模拟题比较好?
石老师 :考试指南从 2004 年以后考试指南不再是指定用书了,现在的法硕考试没有指定任何一本教材作为考试指定用书。考试分析,我个人看它不如考试指南,它比较简单。除了考试指南、考试分析之外,我建议大家可以再找一、两本发行量比较大的、相对比较权威本科刑法教材做参考资料。为什么这样呢?是因为本科教材你不一定从头看到尾,而要按照大纲对考试的范围,结合你其中复习中模糊的、不太清楚的地方再看看比较权威的法学本科教材,这是比较合适的。刚才这位网友说考试除了考试指南,考试分析,还有历年真题之外,是不是不需要看别的了?我第一个说可以准备一本比较权威的本科教材,我还提醒这位网友的是除了本科教材之外,还要看必要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做模拟题,我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提到,现在可以做题了,至于你具体什么时候开始根据你自己的情况定,这个没有什么统一的要求。
网友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同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异种罪名,该如何区别?
石老师 :这位网友问的这个题我能感觉到,这位网友基础知识复习的不扎实,恐怕还得抓紧时间复习。想象竞合犯是实施一个行为,具体的说想象竞合犯是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所以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也就是说想象竞合犯只能充足一个犯罪过程,按照犯罪过程的罪数标准,对想象竞合犯只能以一罪来论处。但是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不同,牵连犯他是处断的一罪,也就是说按照罪数标准,牵连犯可以构成数罪,但是在处理上作为一罪。为什么说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实质上是数罪,为什么这么说?就是因为在牵连犯里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而每个危害行为都能够单独的构成犯罪,但这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这种牵连关系,所以我们把这种本质上可以构成数罪的这种罪数形态在处理上作为一罪处理。我们把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概念的要点在这里解释一下的话,这个题目显然问的就是错的。
网友 :要在两个地方报考人大的法硕,在判卷尺度和标准上是一样的吗?
石老师 :这位同学可能不太了解法硕考试阅卷制度,我们法硕考试之所以叫联考,就是因为它是全国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不是说由你报考哪个学校,就由哪个学校阅卷,而是各个学校派教师集中在一个地方统一阅卷,阅卷的时候根本分不清考生是考哪个学校的。当然有密封,考生的各种信息都是密封的,所以不管在哪儿考,不管考哪个学校,整个阅卷的标准都是一样的。
主持人 :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在线访谈就到此结束,非常感谢石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到我们聊天室做客,在节目最后我们希望石老师给报考法硕的考生朋友说两句话。
石老师 :离考试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希望大家抓紧时间抓住真正能够帮助大家提高成绩的细节,在辅导班选择上,建议大家参加像 北京安通学校 这样比较有实力的 辅导班 ,预祝大家考出好成绩。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