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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通学校名师谈民法学体系建立

http://www.kaoyan.com    2007-05-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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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北京安通学校民学法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研究组核心成员李林青老师与广大考生进行在线聊天。
    主持人:首先请老师跟广大网友打个招呼。
    李老师: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就民法学该如何复习给大家做一个指导。
    李老师:现在离考试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通过一段时间的复习考生会感觉到民法知识特别庞杂、没有头绪,困难比较大,现在给大家讲一下对于民法这门课程从什么角度去把各种相关的民事制度、民事理论联系起来。
    李老师:我个人建议,为了对民法这个课程有一个系统地把握,最好围绕一个点出发,把这些相关的知识串起来。通过与我们安通辅导班上的同学交流,感觉从民事法律关系这个角度出发,把整个民法的相关的制度、知识能够贯穿起来,这样大家比较好接受。
    李老师: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有三大构成要素:就是主体、内容、客体。在民事领域当中的主体,主要规范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三个主体。
    李老师:对于自然人这个主体,就要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去把握,基于行为能力的切线,在民事法律上设置了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围绕着自然人这个主体还设置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另一大主体就是法人,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就在于法人是一个组织,只不过把这个组织拟人化了,赋予它民事主体的资格。享有了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李老师:还有一类就是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自然人的其他组织,这里面包括个人合伙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内容就表现为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起着主导性的地位,而且这个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划分,作为我们来讲,我们就主要从民事权利的内容出发,掌握两大类权利,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人身权。
    李老师:人身权里面就包括两大类:一类身份权、一类是人格权。财产权里面两大类权利:物权、债权。
    李老师:其中物权当中又主要规范的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里面又进一步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财产权的第一大类全力是物权,第二大权利是债权。债权当中最主要的权利是合同之债,也是约定之债,基于当时的约定而产生。
    李老师:除了合同之债以外,还有几种比较债的类型,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还有另外两种权利就是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这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李老师:整个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都有了,客体构造负载着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在民事领域当中主要表现为物、行为、智力成果等等。
    李老师: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都需要一个导火索,这个导火索在民事领域当中表现为民事法律事实,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法律当中进一步分为事件、行为,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为活动。因为行为活动在法律事实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民事法律对法律事实行为做详细的规范。分为两大类,一类叫民事行为,一类属于事实行为。
    李老师:民事行为主要是有当时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行为当中分了四种行为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跟民事行为相对应的属于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行为等等。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把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串起来了。
    李老师:通过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把整个我们民事法律所涉及的制度都联系起来了。从宏观上就能够把握了。
    主持人:李老师,咱们说下一现阶段的复习重点是哪些?
    李老师:这两年的民法的命题都没有超出大纲要求,所以同学们在复习的过程中就严格按照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去掌握。
    李老师:05年和06年考试出题对于法条的考察出题比较多,希望同学们在看参考书的同学能够对相关的法条,比如《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好好看一下,另外看一下《合同法》。
    李老师:还有民法考试一般来讲都有一定的重复性,重点知识往往历年考试都会有重复。民法的考点我在安通的辅导班上都讲过,主要集中在这么几大块,同学们复习的时候要有所侧重。第一大块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块;第二大块诉讼时效;第三块所有权这一块;第四块就是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第五块就是特殊的侵权行为;第六块就是继承。
    李老师:这就是民法考试出题的一些特点。
    主持人:有学生问,历年真题应该怎么看才有效?能不能推荐几本好的模拟题?
    李老师:我的建议是最好重视做真题,历年考过的真题,我觉得应该是他们重点掌握的内容,因为民法考试有重复性,而且历年真题当中也能感受到民法考试重点考察的点在什么地方。如果有时间和精力也可以做一些参考性的模拟题,我觉得人民大学出版社编的那套模拟试卷,可以选择的看一看,不一定模拟试题全做,根据同学们的时间挑选来做,掌握一下答题技巧。
    网友:因为民法考试题有一类题型属于辨析题,我们不知道怎么答?不知道答题的技巧。请李老师简单介绍一下辨析题的答题技巧。
    李老师:在做辨析题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要把握这么几个步骤:第一个,首先对于辨析题中所提出的观点或者说法,你自己要首先做一个判断,这个说法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需要表明一个立场、一个态度,第一个步骤先要表明态度。第二,要回答辨析题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的制度或者概念,涉及哪方面的制度,能够判断出来,涉及什么概念。第三个步骤,根据民法的相关的原理、制度来阐述辨析题中提法的正确的理由,一般辨析题都告诉你,这个说法肯定有正确的一面,为什么正确,只要按照民法的理论解释它的正确性。往往都有不全面的地方,或者有错误的地位。先肯定它。第四个步骤,利用民法的原理制度对辨析题中所说的那些内容指出错误。一般让辨析都是有对的地方和不对的地方,不对的地方再用民法的理论阐述、说明它不对的地方在哪里。最后一个步骤就是要总结一下,该说法不全面,不完全正确,最后再总结一下,答辨析题需要掌握的这么一个技巧。按照这么一个程序做,老师一般判卷也是从这几个方面采点。
    网友: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话用民法理论该如何分析?
    李老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例,我们来答辨析题,做这道题的步骤,第一步先表明这个态度,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第二,就要说这种说法,辨析题的说法涉及的是民法的什么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涉及的民事法律中的委托代理制度。什么是委托代理呢?委托代理就是你在指出它是什么制度就要有一个简单开阔,委托代理就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
    李老师:第三个就要答制度中的要求,第三个步骤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克尽职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为维护被代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要亲自完成代理,不得擅自转委托,更不得滥用代理权。
    李老师:第四个步骤该指出这个说法不完善的地方,错误的地方,但是不是任何行为都可以适用委托代理,根据有关规定,根本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能适用委托代理。
    李老师: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是完全正确的。辨析题就按照这么一个步骤回答。
    网友: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负担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中第三个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损失、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为什么?我认为这对买受人不公平,因为当事人还没收到标的物,请李老师回答一下。
    李老师:出售正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这种出售行为比较特殊,特殊性在于,第一,这种交付多为拟制交付,也就是交付提单。第二在买卖合同定理的时候,标的物已经交给承运人了,此时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第三基于以上两个特点,买卖双方可能对标的物最新情况都不是很了解,因为双方都没有控制标的物。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先责任就转移。
    网友:请您指导一下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李老师:身体权和健康权都属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方面的不同,身体权的客体指的是身体利益,具体来讲就是讲构成人的四肢、器官等这些部分;健康权的客体就是健康利益,是指人身各个部分的功能,比如说泰森咬了霍利菲尔德的耳朵,听力没有受损,泰森侵害的他的身体权,如果导致听力受损了,听力器官不能正常发挥功能了,那就侵害了健康权。
    网友:《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本质区别?
    李老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一个合同,行纪合同也叫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等的这样一种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个叫报告居间、一个叫媒介居间。
    李老师:这三种合同都属于劳务合同,都是要由行为人提供劳务行为的。三个区别说一下:第一个区别,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合同都是有偿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个区别,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物,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显名委托和隐名委托。行纪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的,不以委托人名义出现,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也叫中间人,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进行活动。
    网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请问李老师应该如何分析该法条的法律规定?
    李老师:租赁合同订立以后,出租人并不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对租赁物实施买卖活动。法律在保护所有人对所有物处分权的同时,也同样照顾到的承租人的租赁利益。这个租赁利益就是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了,承租人继续在已经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物上行使居住利益。这个法条理解要跟它下面的230条的规定要结合在一起,合同的230条为了对这条有进一步说明是这样规定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里有具体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没有按这个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个法条的意思就是在于如果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如果要对房屋进行处分的话,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新的买受人,就要继续保持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渐满。
    李老师:法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承租人的居住利益。
    网友:抵押物消失后,抵押权还存在吗?书上说有的地方还在,有的没了。请您解释一下。
    李老师:抵押权是一种物权,是对抵押物享有的一种支配性的权利,如果抵押物灭失了,没有代位物的全国下,抵押权就消灭了。如果抵押物灭失有代位物,抵押权就不消灭,比如说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等等就继续充当着抵押的职能。也就说赔偿金和保险金是原来抵押物的一种变换的形态而已。一定要注意,这个时候不是新成立的一个抵押权。
    网友:书上一会儿说按份共有人不是享有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又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及于该财产的全部,我糊涂了,请教您?
    李老师:共有是一种财产所有关系,在按份共有里,表明是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这个所有权,但是这个权利本身仍然是一个,基于这个共有物所产生的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是对权利行使的量上有了分隔,权利本质上只有一个。既然是完整的所有权,所以每个按份共有人,在行使所有权的时候,这个权利指向的对象就是共有物的全部。
    网友: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为什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李老师: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是诺成性的合同,不是实践性的,双方一致表示赠与关系就成立。但是因为赠与是一种无偿活动,所以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赈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性质的赠与活动,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活动,不能任意撤销。除了这几种情况不能任意撤销之外,其他的情况下都可以撤销。一定要注意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合同,不是实践性的合同。
    网友:指南的民法第一章说,合法行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在最后讲侵权行为的第一个特征是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这是不是矛盾?
    李老师:是这位同学没看明白,《指南》讲的是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指南》里第一章所讲的行为的分类是从这个角度分的,是分成的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非意思表示行为里面就包括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行为里面就有无因管理、欠债等这些,违法行为里面包括侵权的违约的和缔约过失的。
    李老师:书中讲了表示行为里面有不合法的表示行为,是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表示行为当中也有不合法的表示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都一样,意思标识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非意思标识行为也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比如在非意思表示当中的欠债行为是合法的,比如拾荒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就是不需要意思表示。
    网友:阶段有没有必要参加辅导班、串讲班的必要?请老师给推荐一些比较好的辅导班。
    李老师:以前对法律知识接触比较少的,自学过程中感觉条理不是很清楚的,参加一个班我觉得比较有帮助,起码给自己节省一些时间,而且能够掌握重点,对一些知识有一个准确的理解,还是有很大帮助的。如果基础很好的同学可以自行安排。对于辅导班选择,我建议他参加北京安通学校的法硕辅导班,这个学校有一定的历史,往年的辅导效果也很不错。
    主持人:谢谢李老师以上的回答,在节目结束的时候,请您给考生说几句话。
    李老师:离考试还有两个月了,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对要考试的内容都有一定的掌握了,在掌握的前提下,在这个阶段适当地做一两套模拟题,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状况,发现薄弱之处,再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效果会更好一些。我建议在复习到目前的这个状态以后,还是应该适当地做做题,因为很多学生反映,看了这个教材以后,知道这个内容,一做题的时候还是不太能够衔接上,说明还是缺乏练习,需要一定的练习作为帮助。预祝各位考试成功!
    主持人:谢谢李老师!感谢北京安通学校的大力支持,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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