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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购买收录机有效吗?
http://www.kaoyan.com 2007-04-18
四联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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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
1989
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
1993
年
6
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若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由此可见,对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相适应,那么他的行为就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例中的王某购买收录机的行为,显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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