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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夫妇双亡,我可做他们孩子的监护人吗?
http://www.kaoyan.com 2007-04-18
四联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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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有一战友,半年前在一事故中夫妇双亡,只留一个
10
岁的女孩子,只有在新疆工作的姨妈是唯一的亲属。我和这位战友是多年至交,想代他把孩子抚养大,直到独立生活。但我与这位战友没有亲属关系,我可以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评析:你在战友夫妇不幸死亡后,出于深厚的战友情谊和对他孩子的关心,想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这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也是完全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由此可见,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了本人自愿外,还得征得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孩子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同时,法律规定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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