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商、西周的制度和社会结构
1.商朝的制度 商朝统治者在夏代国家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奴隶制的政治机构。商王是最高统治者,独揽大权,祭祀、征伐、生产、奖惩等都听命于他。商王自称“余一人”、“予一人”,以示其至高无上,唯我独尊。商代的王位继承,前期多是“兄终弟及”,后期多是“父死子继”,从武丁到商末大体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商王朝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统治机构,大体可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宗教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 “尹”、“多尹”、“王臣”、“司工”、“宰”等,王之下有相,也叫做冢宰,辅佐商王统治全国。相之下有小藉臣、藉 臣、小众人,负责农业生产。有工、多工负责手工业生产。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 “射”、“多射”、“犬”、“多犬”等。管理宗教事务的官称“巫”、“祝”、“史”、“卜”等。商朝官职绝大部分由奴隶 主贵族世袭。 商王朝拥有强大的武装部队。士兵主要由平民组成,有时有奴隶在内。商王朝的兵种有步兵和车兵。 商的刑法已比较完备。见于甲骨卜辞和文献记载的有“刖刑”、“宫刑”、“大辟”、“墨刑”,还有更残酷的 “醢刑”、“烹刑”和“炮烙之刑”。 商朝在各地设置监狱。当时的监狱叫“ 里”,又称“圜土”。 商朝方国林立,见于甲骨卜辞的有40多个。商代已实行班爵制度,侯、伯、子、男等爵位,都见于甲骨卜 辞。大小方国都要向王室朝贡,提供力役,奉命征伐,遵守礼仪法度。方国仿照王室,建立地方性政权机构, 组织军队,设置监狱,征收赋税,直接统治所属人民。
2.商朝的社会结构 商代的奴隶主阶级,是由商王为首的各级奴隶主贵族构成的。商王是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同姓贵族 有“王族”、“子族”和“多子族”,他们同商王有着或亲或疏的血缘关系;异姓贵族中有“邦伯”、“侯田”、“百执 事”和异族酋长等。他们构成奴隶主贵族集团,称“百姓”。 商王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统治者。他把土地和奴隶分配给“王族”、“子族”等各级奴隶主 贵族,这就形成了占有不同数量土地和奴隶的大小奴隶主。这是一个脱离生产、享有种种特权、过着奢侈生 活的统治阶级。 商代的奴隶来源主要是战俘,另外还有刑奴和债务奴隶。 商朝盛行人祭和人殉之风。人祭是把奴隶杀死以供奉祖先或鬼神。人殉是用奴隶为奴隶主殉葬。 平民是从事生产劳动的自由民,当时被称为“小人”,他们的地位比奴隶高,但要当兵、纳税和服徭役,他 们与奴隶主一般是同一部落。
3.西周奴隶制国家机器的进一步强化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他自称“天子”,奉天命而统治下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周王以下有三公———太 师、太保、太傅,辅佐天子,总理天下,地位显赫。三公以下设六卿,六卿分“三左”、“三右”。“三左”是太史 (管册命)、太祝(管祭祀)、太卜(管卜筮);“三右”是太宰(管财务)、太宗(管贵族事务)、太士(管司法)。六卿 之外,比较重要的政务官还有司徒(管土地)、司空(管工程)、司马(管军队)、司寇(管刑警)、司士(管监察)。 各级官吏都由贵族担任,世代相袭,作为俸禄的采邑,也是世代享用,这叫做“ 世卿世禄”。
为了防范叛乱和镇压民众的反叛,西周建立了庞大的军队。周王的军队主要有三支:“周六师”(宗周六 师),驻守镐京,保卫京师,是周王的主力军,因驻扎在西边,又称“西六师”;“殷六师”,驻守朝歌,用以镇压殷 顽民的反抗;“东八师”(成周八师),驻守洛邑,保卫成周,震慑东方。军队编制前期为“师”,后期为“军”。军 队的最高指挥权属周天子。 西周刑法严苛,在量刑上主要有五种: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严密的法 网主要用来惩治奴隶和平民,贵族犯法,或有特赦,或有权宜,即使判刑,也可以罚金赎刑,这是所谓的 “ 刑不上大夫”。
4. 分封制 西周建立后,分封自己的子弟姻亲和异姓贵族,到指定的地点建立起西周的属国,统治当地的部落和人 民。这叫做“封建亲戚,以藩屏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封制。
(1)周王分封的对象。 主要有四类:一是同姓贵族。二是异姓亲戚。三是元老重臣。四是古代圣王后裔。
(2)分封状况。 以朝歌为中心的地区是殷人故地,周公将他的弟弟康叔封于此,建立卫国,控制殷民七族。东方的奄是周公东征的主要对象之一。叛乱平定之后,周公将此地作为自己的封国,命长子伯禽前往, 在“少昊之墟”建立鲁国。鲁国封疆很大,得到的宝物最多,权力最大。 师尚父(姜姓,吕氏,名望。一说字子牙,俗称姜太公)封于齐,都营丘(今山东博兴),是控制渤海沿岸和 莱夷地区的重要力量。 为了防御群翟部落的内侵和骚扰,加强对北部的镇守,成王封其弟叔虞于唐国故地(今山西翼城),建立 晋国。 为了控制燕山南北的戎狄部落,封召公的长子于蓟(今北京西南),建立燕国。 为了笼络遗民,周公将纣王庶兄微子启封于殷人的宗邑商丘,建立宋国。在宋附近,又封有陈(都宛丘, 今河南淮阳)、杞(夏后裔,今河南杞县)、焦(炎帝后裔,今安徽亳州)三国,隐含监视宋国的意义。 在周初,南方没有强国,周成王封熊绎做楚蛮小国君,子爵。后来楚国强大后,怨恨周朝,自称楚王,成 为南方大国。
(3)周公与诸侯的权力与义务。 周代封建诸侯,要举行隆重的仪式。“授土授民”,谓之“ 锡(赐)命”,受封者接受周天子的册命,称为 “ 册封”。 在分封制下,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具有一定的统治权;有权任命诸侯国的重要官吏;定期巡狩,到各诸 侯国视察;并有保护各诸侯国免受外来侵袭和调解其内部纠纷的权力和职责。 各重要诸侯国的国君兼任王室的卿士,表示服从于王室;要派遣军队戍守周王的都城或随王外出征讨; 定期朝聘,到王廷朝觐述职;还要定期向王室交纳贡品,主要是进贡当地的土特产;派人为王室服役,主要是 修筑城邑、宫室等。 在各诸侯国内,国君将都城附近的土地或军事要地留归自己直接管理,其他地方分封给卿大夫作为 “采邑”。卿大夫再拿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士,作为他们的 “食地”。这样上至天子,下至士,形成了一种按宗法 原则进行的等级分封。
(4)分封的意义和弊端。 通过层层分封,周王朝在各地建立起政治、军事据点,形成一个以同姓贵族为主体、联合异姓贵族的遍 及全国的统治网,它加强了周王室对四方疆土的控制,明确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使国家朝着统一的方 向前进了一步。同时也密切了中原地区与周边少数民族的联系,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边远地区 的开发。同时也应看到分封制的弊端。由于这种制度带有武装殖民的性质,由此形成的国家,不是一个有 机的政治经济整体,而是蕴含着分裂割据的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国势力日益发展,出现尾大不掉之 势。到了春秋时期,终于酿成诸侯割据、列国纷争的局面。
5.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在夏、商两代已经实行,西 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当时,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或者说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周王把 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叫做“授民授疆土”。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受封 的各级贵族成为封地的实际占有者或使用者。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 让、买卖,这叫做“ 田里不鬻”。当时田野上有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田地分成了棋盘状的方块田,这种 方块田远远望去呈“井”字形,故称井田。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围。特别 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即所谓 “国”,比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这里,各级奴隶主居住在“国”中或大小都 邑里,筑有规模大小不等的城堡,拥有武装力量,控制着工商部门,直接役使众多的耕作奴隶经营着井田;所 谓 “野”,则是距离都邑较远的郊区和山林旷野之地,是被称为“野人”的奴隶们或其他劳动者居住的地方,条 件的艰苦,与都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井田上的劳动者被称为“庶人”、“庶民”,他们随着井田一起被封赐给各级奴隶主贵族,因此人身是不自由的,实际上已成为贵族的奴隶,不过,他们的地位比家庭奴隶要高些。
井田制下的土地分为“ 公田”和“ 私田”。所谓“公田”,实际上是奴隶制确立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公有地的残存。农村公社成员通过共同耕作一定面积的“公田”,向国家承担交纳赋税的义务。所谓“私田”,则是公 社成员的份地。为保证公社成员财均力平,这种份地要“三年一换土易居”。这种名义上的“私田”,实际上 并不为公社成员所私有,他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在“国”内,“公田”叫“ 籍田”。“籍田”主要在王畿 内,但封“国”的“国”中也可能有“籍田”。每年春季,国王、诸侯率领百官要到“籍田”上行始耕典礼,叫做“籍 田礼”,仪式颇为隆重。
井田制下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在“野”用“助”,在“国”用“彻”。 “助”是“借”的意思,即借民力而耕公田。“ 彻”是“国”中公社成员“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为赋”,即彻取十分之一的田为“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 上交国家。总之,公田上的收获物完全归国家或奴隶主贵族所占有,这是一种劳役剥削。“私田”上的收获 物归公社成员所有,以维持公社成员的生命及人口的再生产。 井田制具有公有和私有的两重性,其发展趋势是土地私有的因素逐渐扩大,因此它是“从公有制到私有 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6. 宗法制 宗法就是宗族之法。处理宗族内部成员间的亲疏、等级和世袭权利的制度,便是宗法制。宗法制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它起源于氏族社会,是由父家长制演变来的。宗法制形成于商末,西周时得到充分发展,达 到完备的程度。 宗法制的具体内容大致是:周天子为天子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别子(王的其他儿子)为小宗,受封 为诸侯。诸侯在其封国内则为大宗,其权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封为 卿大夫。卿大夫在其采邑为 大宗,权位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为小宗,封为士。士亦由嫡长子继承,别子不再分封,为平民。宗法制通行于 百姓贵族,而以姬姓宗族为首。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通过婚姻结成甥舅关系,也包含在宗法制范围内, 成为宗法制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从天子到士都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别子分封,这是宗法制的特征。 宗法制规定,嫡长子为宗子,具有绝对的继承权,别子只能接受宗子的分封。按照这个原则分配权力和 财产,避免了贵族子孙之间的矛盾冲突。所以宗法制是分封制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其本质不在于区分血 统关系,而在于确定权力和财产的分配原则,稳定奴隶制的统治秩序。它和分封制相结合,构成了奴隶制的 等级制度。它以“尊祖”、“敬宗”为信条,严格规定了自下而上应该承担的义务,建立起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统 治网,从而确保了周天子天下大宗和政治共主的地位,宗法制将宗族关系和政治关系相结合,以族权强化政权,从而加强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7. 《周礼》 西周时人们处于不同的社会等级,上下等级互相统属。统治阶级包括王、公、大夫、士四个阶层,为了调 解其内部关系,据说周公制作了“周礼”。 周礼的内容十分庞杂,既包括各级贵族进行祭祀、朝聘、军事、婚姻、丧葬等活动的礼节仪式,也包括各 种政治、经济制度和行为规范。周礼明目繁多,可分为吉、凶、嘉、宾、军五类。吉礼,祭祀鬼神、祈求福禄之礼;凶礼,丧葬凶荒之礼;宾礼,迎宾朝聘之礼;嘉礼,饮宴婚嫁之礼;军礼,兴师动众之礼。行礼要有仪式,有 时要配以音乐。礼是一种礼仪礼节,更是一种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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