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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烟台市考研考场安排

  各位考生朋友:大家好!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将于2015年12月26日(周六)至27日(周日)进行。全市共有考生12918人,设16个考点,431个考场。现将考试有关事宜和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日期

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00)

12月26日(周六)

思想政治理论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外国语

12月27日(周日)

业务课一

业务课二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1.请考生务必提前到达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
  2.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主考允许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须到考点指定休息室,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3.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12月25日)下午4:00后可以到考点熟悉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


  三、注意事项
  1.每科考试换考场: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研究生考试每位考生的考点保持不变,但每个科目所在考场会有变化。每科考试结束后,请认真对照《考生准考证》上的考场信息,及时查看下一场考试所在考场位置,以免走错考场。
  2.及时打印准考证:考生可于12月14日-12月28日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自行打印准考证,请将准考证妥善保管,保证考试的正常使用。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严禁携带手机入场: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属于违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各科成绩无效。
  4.使用黑色签字笔答卷:统考科目试卷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答卷,请考生提前准备好考试用笔。
  5.一题多卷科目答题卡粘贴条形码:政治、管理类联考、英语一、英语二、中医综合、西医综合6门统考科目试卷为一题多卷,以上考试科目考生必须将试卷上的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否则将影响正常的阅卷评分,责任由本人承担。
  6.计算器的使用:农学门类联考化学科目考试允许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冥指数计算机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一律不允许使用任何类型的计算器。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以《准考证》上的招生单位说明为准。
  7.注意天气变化:考试期间适逢寒冬多雪季节,请考生提前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增添衣物,注意保暖,提前了解考点周边交通情况,提前赶往考点,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


  四、遵规守纪,诚信应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附件二)已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请广大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充分认识违纪作弊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不要因为违反考试纪律而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发展。为安全顺利地做好研究生考试工作,各级招考部门对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本次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设备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仪,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各考点内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省、市、区三级检查人员将深入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我们将竭力为广大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同时也希望广大考生对我们考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多提宝贵意见,市招考中心投诉举报电话:2101806。
  最后,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烟台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烟台市2016年研究生考试考点分布一览表

考点名称

地址

烟台一中南校区

芝罘区环山路36号

烟台五中

芝罘区胜利路327号

烟台十中

芝罘区南山路22号

烟台十一中

芝罘区福学路5号

烟台十二中

芝罘区西南河路128号

烟台十三中

芝罘区通伸南街20号

烟台第二职业中专

芝罘区卧龙园区卧龙北路9号

烟台福安中学

芝罘区福新路72号

烟台祥和中学

芝罘区幸福路37号

福山区实验中学

福山区天府街666号

福山区崇文中学

福山区崇文街88号

福山城关中学

福山区东华街27号

牟平文化一中

牟平区酒厂街551号

牟平文化二中

牟平区酒厂街508号

牟平实验中学

牟平区宁海大街738号

牟平宁海中学

牟平区正阳路306号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习编辑: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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