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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原文)


       二、做好调剂工作
       调剂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选拔质量的有效途径,各招生单位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及时发布调剂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强化组织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调剂工作规范透明。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招生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告知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果。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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