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注推免研究生的小伙伴们,本文讨论了院校推免资格的话题,具体涉及有推免资格的院校名单、关于开展推荐工作高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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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推免生名额的确定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条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质量优秀。
(二)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
(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四)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认为本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推免生工作的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遴选后转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教育部通知并公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
第十二条 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高等学校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
(二)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
(三)其他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其中初次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确定。
(四)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
(五)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
教育部可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附件:2016年具备推免资格的院校名单(中国考研网公布)(注:依据以上规定,院校名单会不断变化,有意愿推免的同学可到自己院校的教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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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小编: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