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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节

三、人格发展理论与教育

(一)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1、前习俗水平

阶段1:惩罚和服从的定向阶段。行动的物质后果决定这一行动的好坏,不理会这些后果所涉及的人的意义或价值。他们凭自己的水平做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老师、长辈的决定,而不考虑惩罚或威信背后的道德准则。在这个阶段,儿童主要关心的是置身于苦恼和避免痛苦、自由限制和忧虑。这个阶段相当于皮亚杰的“客观责任感”。

阶段2:工具性相对主义的定向阶段。正当的行动就是满足自己需要的行动,偶尔也包括满足别人需要的行动。人际关系被看作犹如交易场中的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公正、对等和公平的因素,但往往是从物质的、实用的途径去对待。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你对我好,我也就对你好,谈不上什么忠诚、感恩或公平合理。儿童一心想着自己的需要,但也能体会到别人也有正当的需要,从而,他有时愿意为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以平等的方式“做出妥协”。

2、习俗水平

阶段3:“好孩子”的定向阶段。好的行为就是帮助别人、使别人愉快、受他人赞许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是遵从一种老看法,即遵从大多数人的或是“惯常如此的”行为。皮亚杰的“主观责任感”是在本阶段出现的。

阶段4:维护权威和秩序的定向阶段。正当的行为就是克尽厥职、尊重威信以及维护社会自身的安宁。儿童认识到社会秩序依赖个人乐于去“尽本分"和尊重适当建立的威严。

3、后习俗水平

阶段5: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定向阶段。正当的行为被看作与个人的一般权利有关的行为,被看作为全社会所认可、其标准经严格检验过的行为。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价值和个人看法的相对性,同时相应地强调为有影响的舆论而规定的那些准则。除了按规章和民主商定的以外,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个人的“价值”和“看法”。这样就形成一种倾向于“法定的观点”,所不同的是可以根据合理的社会功利的理由改变法律与秩序(不是像阶段4那样固定在法律与秩序上。)在法定范围以外,双方应尽义务的约束因素即自由协议和口头默契。

阶段6:普遍的伦理原则的定向阶段。公正被看作与自我选择的伦理原则(要求在逻辑上必须系统而全面,要求大众普遍接受的伦理呈现一致,并且这种逻辑全面、普遍性强的伦理原则是由良心做出的决断),这些原则是抽象的、伦理的、绝对命令等;它们不是像圣经上的“十诫”那样的具体的道德准则。这些实质都是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

(二)人格发展理论的教育含义

一个人的人格发展需要解决不同阶段所面对的不同危机,教育应该充分借鉴这些理论,了解学生人格发展不同阶段的独特性,认识和培养学生解决发展危机的能力,促进个体的发展。教师在了解各个阶段的主要矛盾与危机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大量的问题情境,在活动和交往中帮助学生解决好每个阶段的问题,顺利渡过危机,促进儿童人格的健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