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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定市清苑区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须知

  请各位考生按时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称“研招网”),按照本须知和河北省网报公告要求报名,在网上支付报考费(人民币160元/人)。

  一、保定市清苑区招生办公室(代码1323)接收报名考生的类型

  1.驻保高校就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本人户籍在保定市(含雄安新区、定州市,下同)的往届生;

  3.非保定市户籍在我市工作的往届生(企业从业人员除具有保定市各级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外,还须有2018年8、9、10三个月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缴费单据或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特岗教师、特岗乡村医生须有组织人社等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二、保定市清苑区招生办公室(代码1323)现场确认安排

  (一)请考生于2018年11月7日至11月10日到保定市清苑区招生办公室现场确认报名信息、采集指纹、摄像等。地址:保定市清苑区育红街31号教育局一楼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

  (二)现场确认时须交验的材料

  所有考生现场确认时除交验本人携带的居民身份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外,还须交验以下相关原始证件(材料),请考生确认时务必携带。凡证件(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确认。

  1.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

  2.我市户籍的往届生交验户口薄、学历证书等;

  3.非我市户籍,但在我市工作的往届生交验相关证件(企业从业人员除交验我市各级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外,还须交验2018年8、9、10三个月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缴费单据或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特岗教师、特岗乡村医生出具组织人社等部门的工作证明)、学历证书等;

  4.驻保高校在籍研究生报考的,交验研究生学生证、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等。

  三、报名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因我区标准化电子考场可容纳的人数有限,故保定市清苑区招生办公室报考点(1323)只能接收1650名考生参加研考考试,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选择保定市教育考试院(1306)、保定市满城区招生办公室(1320)、保定市徐水区招生办公室(1321)研招报考点报名考试。

  2.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

  3.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4.为确保考生的报名、摄像信息准确无误,请考生务必于2018年11月11日20:00至11月13日8:00登录http://221.194.37.8,认真核对本人的报名(含照片)信息,如发现问题请于11月13日11:00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原现场确认点进行复核,凡不按上述要求认真复核报名(含照片)信息或网报信息误填、错填、填报虚假信息而影响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请考生特别注意: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保定市清苑区招生办公室报考点只接收驻保高校就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本人户口或工作单位在保定市的非应届考生的报考。凡不按要求报名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试注意事项

  1.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12月23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但不得超过14:30)。

  2.请考生于2018年12月19日至24日登录http://221.194.37.8下载打印《考试通知单》(考试时间、考点、考场、座位号)等。

  3.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于2018年12月14日至24日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无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

  4.研考期间,考点将对考试过程全程监控、录像,考后进行视频回放倒查,考点考场将配备无声挂钟、手机信号屏蔽器、身份证阅读器、指纹识别仪、人脸识别系统、无线耳机探测器等高科技设备,将使用金属探测设备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请考生予以配合。

  5.请考生在考试前随时登陆“研招网”查看国家、省及保定市清苑区招生办公室报考点公告和保定市教育考试院官网有关考试通知。

  提醒考生注意:

  ①自2015年11月1日起,国家将考试作弊纳入我国刑法,对于在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除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外,组织作弊、替考、窃取试题内容、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行为还将触犯我国刑法。

  ②自2017年1月1日起,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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