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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宪法变化详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贯彻。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7、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里主要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考生应当掌握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实习编辑:彭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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