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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7、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我国程序法律的是

  A刑法B仲裁法

  C人民代表组织法D著作权法实施条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范性法律文件

  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

  A国家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

  15、西周时期契约制度比较发达,其中奴隶买卖,牛马大宗交易适用的契约称之为

  A傅别B白契

  C质D剂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西周债权的区别

  16、秦朝的法律形式中,对法律条文属于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A令B法律答问

  C廷行事D封诊式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秦朝的法律形式

  17、唐高宗永徽年间,某婢女不堪主人欺凌,将主人毒杀,后该婢女被官府缉捕归案,判处斩刑。根据唐律,关于死刑复奏制的规定,该案应复奏的次数是

  A不许复奏B一复奏

  C三复奏D五复奏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唐朝死刑复核制

  18、《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名是

  A具律B刑名

  C名例D法例

  【参考答案】C

  【考查知识点】《宋刑统》

  19、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是

  A大理院B大理寺

  C刑部D法部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清末司法改革

  20、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规定国家的对外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独立、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是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学的认识能够成立的有

  A法以法学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后有法学

  B法作为科学,与神学、哲学、道德没有联系

  C法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D法学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参考答案】CD

  【考查知识点】法学的认识

  22、不同法学流派对于“法是什么”的认识是不一致的。下列关于法的概念的描述,正确的有

  A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B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C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法学流派

  23.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求的有:

  A、司法权职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

  B、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受国家监督,不受社会监督

  C、司法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司法机关的职权

  24.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B、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C、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的形成具有主要影响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决定我国一元立法体制的政治因素

  【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立法体制

  25港口税务官对船长说:“照章缴税!否则警察抓你。”海盗对船长说:“按规矩交钱!不然把你抓走。”从法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对上述两种情形理解正确的有:

  A、税务官的话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B、税务官和海盗的话都体现了法的强制性

  C、海盗的话不能体现船长有交钱的义务

  D、税务官的话意味着船长有纳税的义务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法的性质和特征

  26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A1958年法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民定宪法

  B我国现行宪法既是成文宪法又是刚性宪法

  C英国宪法是成文宪法,而美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D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对宪法的分类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宪法分类

  2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B行政长官可任命政府主要官员

  C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的首长,代表香港行政区

  D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8、除了谋反、谋叛等重罪外,唐朝法律对其他犯罪的告诉有很多限制。下列情形中,为唐律所禁止的告诉行为有

  A卑幼告尊长

  B在押犯告狱官虐待

  C八十岁以上者告子孙不孝

  D奴婢、部曲告主人

  【参考答案】ABD

  【考查知识点】唐律的告诉行为

  29、清朝中央政府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之外,还制定了一列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的专门法规,其中包括

  A《回疆则例》B《蒙古律例》

  C《理藩院则例》D《钦定西藏章程》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清朝少数民族聚居的专门法规

  30、下列关于《中华民国民法》内容与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采取民法上分离的编纂体例

  B采用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C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色彩

  D吸纳整合德日等国民法最新学理与立法经验

  【参考答案】AD

  【考查知识点】《中华民国民法》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参考答案】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法律敎育网?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①.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③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考查知识点】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32.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关系。

  【参考答案】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考查知识点】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

  33.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参考答案】(1)篇章数目的变化《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北齐律》首先确定了12篇的结构,洪武22年(朱元璋)时的《大明律》正式确定了7篇的结构(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直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废除7篇的结构。

  (2)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它由律文(《永徽律》)和法律解释(《张杜注律》)两部分组成。B、《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刑统就类似于重点法条解读的编撰体例,注意,刑统不是宋朝创立的,唐末就有。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

  【考查知识点】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足。

  34.赵某涉嫌杀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无期徒刑。赵某上诉引起强烈反映,检察机关继而提起抗诉,经再审,赵某被宣告无罪,运用法理中法律有关知识回答。

  (1)从监督主体角度,谈谈涉及人员。

  (2)该案对我国法治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司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主体的特定性是司法监督的显著特征。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题目中的法院法院的审判权。

  社会监督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社会监督,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题目中的群众是社会监督。

  (2)公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引导加强内部监督,保障职工群众的监督权,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隐患;注重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

  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有效环节。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的法律武器。

  【考查知识点】公众监督

  35.正义是现代核心的价值,可以是实现正义重要途径,据统计,2013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达到1400多万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材料,论述让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措施。

  【参考答案】

  司法公正又称司法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是指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何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后者是指是这种确认何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辨证统一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更注重的是实体主义,因而产生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理论;而英美海洋法系的国家注重的却是程序的正义,并将其提升到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审判程序何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何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当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

  (1)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2)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3)强化法律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4)完善律师执业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考查知识点】司法公正

  36、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行一些列的重大改革。该县人大批准,①对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调整、合并三个部门,增设两个部门。②在全县范围内公开竞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四个局的局长③报省政府批准,撤销本乡,设镇④在乡直接选举,由乡民直接选举乡长。

  根据材料分析县政府的改革措施是否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先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对于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于②局长是由本级政府领导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任命。③符合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④乡镇长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

  【考查知识点】地方政府的组成

  37、(回忆版本)《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刑法原则?请分析该刑法原则的历史沿革。

  (2)该刑法原则适用的对象?

  (3)请分析该段文字反映原则的意义。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老幼废疾减刑的定罪量刑原则。该原则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经过汉、魏、南北朝的发展,唐朝完善了该制度。

  (2)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处刑。犯罪时未年老、病残,而案发时年老、病残的,依据年老、病残处理;犯罪时幼小,案发时长大,依据幼小论处。首先,对于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其次,对于年龄在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重病残者,如果是有官爵位的,依据官当、除名、免官法处理,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再次,对于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的,犯缘坐及配流刑的,以及没官为奴的,不适用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3)唐律对老幼废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倾向,这些规定体现了宽刑精神,反映了唐朝法制的开明。

  【考查知识点】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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