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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权法(三版)——高等法学院校民商法学系列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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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名称】园林设计  
  【编著】柳经纬 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16539 
  【版、印次】2008-4-1  
  【页数】323

  内容简介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在民商法学科,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种系列教材,不仅大大促进了民商法学科的教材建设,而且也为法科学生学习民商法选用教材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商法学理论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研究领域的宽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反映在民商法学教材建设之中。进入本世纪以来出版的民商法学教材逐步改变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贯穿全部民法课程学习过程的状况,不仅出版了民商法学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內容比过去丰富得多。进而,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商法学教材建设逐渐摆脱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苏俄民法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构建我国科学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方面发挥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特性
  第三节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物权立法的进程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论争
  第六节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本质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一章 结论
  第三节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现代意义的物权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有“对人权”(iura in personam)和“对物权”(iura in   rem)之分,现代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发端于此。罗马法上的物权有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永佃权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古代罗马,物权法并没有发展成为体系相对独立的制度。罗马法被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属于物法的内容,但物法的内容除物权外,还包括继承、债与合同。因此,在罗马法上,物与物权、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法国民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没有形成体系相对独立的物权制度。《法国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规定了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役权等物权,但关于担保物权和优先权却规定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与继承、债和合同同属一编,同样未对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作明确的划分。

  使物权法成为相对独立的民法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物权为其第三编。该编内容包括: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一般规定、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抵押权、质权等。德国民法明确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创造性地将各种物权按照其内在逻辑联系规定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物权法始得以相对独立。日本、瑞士、旧中国等受德国影响,在民法典中,物权均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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