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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原则和标准

  录取标准是由国家教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上报统计材料,进行分析测算而制定的,各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教委录取标准再制定本单位具体录取标准。招生单位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时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既要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要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

  对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确定初步录取后,应通知考生所在学校寄送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材料,审核符合要求后,对认为可以获得学士学位的发给通知书。

  对于用人单位推荐作为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在德、智、体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对于少数科研成绩显著或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在职人员,可以破格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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