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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



  十二、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简章。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
  1.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2.进行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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