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帮 > 专业课 > 复习经验

分享:法律硕士考研资料—量刑情节一览表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

  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 3款);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

  3、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 392条第2 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 3款)。

  第二部分 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关于"最后阶段,真题的正确打开方式_备考经验_考研帮"15名研友在考研帮APP发表了观点

扫我下载考研帮

考研帮地方站更多

你可能会关心:

来考研帮提升效率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