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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法学)大纲中国法制史变化详解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2016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完全没有变化。所以,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课考查的一部分,其考查目标和2015年一样,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考点解析
  对比2016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
  (一)从往年的出题方向看,法制史这6章的考试重难点分布如下:
  (1)五星级重要度、考查题型
  隋唐宋法律制度(单选、多选、分析)、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单选、多选、简答)
  (2)四星级重要度、考查题型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单选、多选、分析)元明清法律制度(单选、多选、分析)
  (3)三星级重要度、考查题型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单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单选、多选)。
  (二)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助记朝代歌: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春秋与战国,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7.中国古代法制线索:
  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以下,就在2012年法制史学备考教材知识点基础上,就2012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化作一详解。
  (四)学好法制史的几点建议
  1、以点带线,以线带面。
  2、对比的手法、发展的眼光。
  3、把握重点章节和重点法律制度。
  4、其他的还有列表格、总结归纳专题等学习方法,可以辅助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点。
  三、中国法制史考点解析
  第一章:非主观题章;客观题分值约占1-3分。本章考点主要在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刑法原则、婚姻制度),其次是春秋。
  第二章:次重点章,主要掌握客观题。本章汉代是个重点。
  主观题考点: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法经》适当注意。
  第三章:重点章,隋朝、宋朝以客观题为主。本章重点是唐朝,唐朝也是主观题特别分析题的出题重点。
  唐朝主观题考点:
  1、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了解。
  2、简述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的关系。--简述
  3、《大中刑律统类》--主要掌握选择题。
  4、简述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5、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古文分析重点。
  6、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7、保辜制度。古文分析,简述,尚未考过。
  8、民事立法:契约(注意出古文分析)、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联系历代)。
  9、法官援引法律断案:唐朝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责任制度。
  第四章:次重点章。元朝以选择题为主,明清是重点。
  明朝主观题考点:
  1、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知道标题即可。
  2、奸党罪:奸党包含哪些,主要指导思想是什么。
  3、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朝主观题考点:
  1、秋审制度:
  2、《大清律例》--选择题为主。
  第五章:重点章,是简述题出题重点,清末预防出分析题。
  清末主观题考点:
  1、简述大清修律的主要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2、《大清现行刑律》。
  南京临时政府主观题考点: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2、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北洋政府主观题考点:
  1、《中华民国约法》--从简述题的角度把握。
  2、简述北洋政府司法组织体制(或机构)的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主观题考点:
  1、简述《六法全书》与法律体系。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主要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普通法院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
  1935年施行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系统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在县、省辖市设立地方法院,在省、特别区设立高等法院,在首都南京设立最高法院。
  在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有权对刑事案件作出侦查、提起公诉或不侦查、不提起公诉的决定,有监督刑事案件判决执行的权力。
  根据《中华民国训政约法》的规定,司法院是全国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隶属于司法院之下。司法院还设有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没有设立地方法院的县,仍由县长兼理司法。
  第六章:非重点章,主要掌握2个主观题。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制度。
 

  (实习编辑:彭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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