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二战的学子,第一年的考试,我走过许多弯路,有许多方法也不得当,二战的我在这一年针对考试和自己的缺点重新制定学习方法,各科上颇
如果学弟学妹还有别的疑问,可以跟帖。
附上一个我自己自创的那个非常有成效的表格(历代民事立法)。如果你觉得适合你,可以找我。
朝代 |
婚姻、家庭制度 |
继承制度 |
商 |
|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在商朝,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
西周 |
·一夫一妻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主持,媒人撮合,才符合礼法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附远厚别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三不去:·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嫡长子继承制:确立在商朝,西周逐步制度化和法律化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 妻所生的长子继承 ·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无所谓继承权 ·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份嫁妆,但也是父兄的赠与,并非其法定 的继承权 |
唐朝 (良贱) |
·婚姻成立:·尊长的主婚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强化;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婚姻解除:·七出、三不去: 1、允许女方以三不去拒绝离婚,但女有恶疾及奸罪者 仍可休之; 2、无子休妻必须是妻年50以上; 3、妻无“七出”而休,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而休,丈夫杖一百; ·义绝:强制离婚条件,违者徒一年; ·合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 ·家庭制度:·注重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 “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 ·家长的支配权;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
·宗祧继承: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 若无子孙者,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 但生前有遗嘱者,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 在室女子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作为置办妆 奁之用。 |
宋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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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兄弟均分制; ·承认遗腹子(父亲死后才出生的孩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允许在室女享受兄弟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继子(过继之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 (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绝户:家中无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有两种方式: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
元朝 |
·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而蒙古人却可以一夫多妻。 ·建立婚姻:·订立婚书(“嫁娶礼书”)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 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 在册。媒妁职业化倾向明显。 |
·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元以前,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 离婚妇女or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
明朝 |
1、婚姻:·基本沿袭唐宋旧律;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 ·双方家长的意思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更认定侧重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 2、家庭:家长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
·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的地位上升(元首次重视奸生子的地位); 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权分。 |
清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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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 ·独子兼祧:清朝独创,俗称“两房合一子”,一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 火和财产。即独子出继的两房应该为同父兄弟,而且须 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一人承两房宗祧。 (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两房宗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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