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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中国法制史(三)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专卖

盐铁酒专卖

对外

“丝绸之路”;互市。

契约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婚姻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继承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专卖

盐茶酒专卖

对外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契约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继承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婚姻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废除匠籍

  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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